今天為大家分享的是3個涉稅誤區,各位財務小伙伴注意啦,如果你也有這些誤區,請多加留意喲~
一、誤區一
只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可以抵扣增值稅
有些財務認為:
只要進貨或者支付費用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相符后就可以抵扣增值稅,是嗎?
其實這是一個納稅誤區!
正解
取得專票不一定允許抵扣,比如住宿費專票,員工出差取得的住宿費專票可以抵扣,但是公司接待客戶,收到酒店自行開具的“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是認證相符也不得抵扣;
同樣公司組織員工旅游,收到酒店自行開具的“住宿費”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便是認證相符也不得抵扣!
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誤區二
小規模納稅人都是按照3%征收率納稅
有些財務認為:
企業只要是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就按照3%的征收率來計繳增值稅,是嗎?
其實這是一個納稅誤區!
正解
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征收率不一定就是3%,還要看具體的業務類型。比如: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銷售、出租不動產的征收率為5%;
提供勞務派遣服務等,可以選擇差額征收,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財稅第47號公告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3)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6號公告《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出租不動產適用5%的征收率。
三、誤區三
代開增值稅發票必須在國稅局代開
有些財務認為:
代開增值稅發票,特別是專票,必須到國稅部門辦理,是嗎?
其實這是一個納稅誤區!
正解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應繳的增值稅暫由地稅機關代征;
自然人出租不動產,應繳的增值稅暫由地稅機關代征。
PS:當然上海國地稅合一,不存在這個問題。
政策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互相委托代征稅收的通知》(稅總發〔2015〕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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